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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第1條
  • 本館與入住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均依本條款之規定執行。對於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將依照法律或一般公認的習慣辦理。
  • 若本館在不違反法律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可依該特別約定辦理。
(申請住宿契約)第2條
  • 欲向本館申請住宿契約的人士,需向本館提供以下事項:
    • 住宿者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性別、住宿人數
    • 如為外藉人士,需提供國籍及護照號碼
    •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據本官網上所列明的基本住宿費
    • 本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若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提出延長住宿日數的申請,則本館將視該申請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依該時點進行處理。
  • 未滿18歲(包括高中生)的單獨住宿申請,若無監護人的許可,將被拒絕。住宿需事先提交所有入住者的監護人同意書。
    對於小學生以下的客人,請勿使用本設施。若小中學生有20歲以上的責任同伴(非家庭成員),且已提交監護人同意書,則本館將接受住宿申請。
(住宿契約的成立)第3條
  • 住宿契約在本館接受前條申請時即成立。然而,若本館能證明未接受申請,則不適用此規定。
  • 根據前項規定,當住宿契約成立時,本館可能會要求您在本館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館所定之訂金。訂金將不超過住宿期間的住宿費用。
  • 訂金首先將用於抵扣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當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時,將依次扣除違約金與賠償金。若有剩餘金額,則在依照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退還。
  • 若住宿客人未能依第2項規定於本館指定日期前支付訂金,則住宿契約將失效。但僅限於本館在指定住宿費用支付期限時已向住宿客人告知此事項。
(無需支付訂金的特殊協議)第4條
  • 儘管有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館在合同成立後,有時會同意不需支付同項訂金的特殊協議。
  • 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若本館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訂金,且未指定該訂金的支付期限,則將視為已同意前項的特殊協議而處理。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第5條
  • 本館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及細則的規定。
    • 客房已滿,無法提供住宿。
    • 若申請人可能從事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的行為。
    • 若申請人被認為屬於下列任一類別時:
      • 根據日本防止暴力團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所定義的暴力團(以下稱為「犯罪集團」)、同條第2條第6款所定義的暴力團員(以下稱為「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集團成員準成員或與犯罪集團或組織有關的其他黑社會勢力。
      • 當申請人參與由組織犯罪集團控制之公司或其他組織的業務時。
      • 當申請人公司的任何董事被歸類為組織犯罪集團之成員時。
    • 申請人的行為對其他賓客造成嚴重滋擾時。
    • 申請人明確罹患傳染病時。
    • 申請人使用暴力、威脅、勒索或恐嚇手段,對酒店或其員工,及其他客人提出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要求,或被認定過去曾有類似的行為時。
    • 當酒店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其他符合都道府縣條例等的規定時。
住宿客人取消住宿契約的權利
  • 住宿客人可以要求酒店取消住宿契約。
  • 若住宿客人因個人原因完全或部分取消住宿協議,(但不包括根據第3條第2項規定,本館要求支付訂金並指定支付日期後,住宿客人在支付之前解除住宿契約的情況)本館將根據以下條件收取取消費用。
    然而,若本館同意第4條第1項的特殊協議,則僅在本館在同意該協議時向住宿客人告知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時,才適用此規定。
    若在住宿日的2日前解除契約,收取住宿費用的50%。
    若在住宿日的前日解除契約,收取住宿費用的80%。
    若在住宿日當天解除契約或未提前聯絡且未到達,收取住宿費用的100%。
  • 若住宿客人未提前聯絡,並且住宿日當日下午6點之前已經明確告知預計到達時間,若超過該時間2小時仍未到達,本館將視為該住宿契約已由住宿客人自行解除並進行相應處理。
本館取消住宿契約的權利 第7條
  • 若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本館可以取消住宿協議:
    • 當客人被認為可能或已經做出違法、擾亂公眾秩序或違反公眾道德的行為。
    • 住宿客人被認為屬於下列任一類別時:
      • 組織犯罪集團或其他反社會勢力的組織犯罪團體或成員、準成員或分支組織。
      • 當申請人參與由組織犯罪集團控制之公司或其他組織的業務時。
      • 當申請人公司的任何董事被歸類為組織犯罪集團之成員時。
    • 住宿客人對其他賓客造成嚴重滋擾時。
    • 住宿客人明確罹患傳染病時。
    • 住宿客人使用暴力、威脅、勒索或恐嚇手段,對酒店或其員工,及其他客人提出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要求,或被認定過去曾有類似的行為時。
    • 當酒店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若在第3條第2項的情況下,住宿客人在期限內未支付按要求支付訂金時。
    • 與第2條第1項及第3項的事項不符時。
    • 符合其他都道府縣條例等規定的情況時。
    • 未遵守本館所訂的使用規則及禁止事項。
  • 當酒店按照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協議時,則不向住宿客人收取尚未提供住宿的服務費用。
(住宿登記)第8條
  •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日,進入本館時需登記以下事項:
    •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電話號碼
    • 如為外國人,需登記國籍及護照號碼
    • 退房日期及預定退房時間
    •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的事項
(客房使用時間)第9條
  • 住宿客人可使用已預約之客房時間為下午3點至翌日上午10點。連續入住則可在入住日及退房日以外的期間內全天使用客房。
  • 住宿客人在入住日的上午9點至退房日的下午6點期間,僅能使用1樓的共享工作區。
(遵守使用規則)第10條
  • 住宿客人必須遵守本館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第11條
  • 本館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通過設置的小冊子、各處的公告等方式告知。
    • 前台、收銀等服務時間
      • 未設門禁
      • 前台服務時間為平日的上午9點至下午6點
    • 附設服務設施時間將以館內的公告為準。
  • 前項的時間在必要且無法避免的情況下,可能會有臨時的變動。如有更改時,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款項支付)第12條
  • 住宿費用的支付應透過本館認可的方式,如信用卡等,在預訂時完成。
  • 即使本館已提供可使用客房,但客人選擇不住宿,仍需支付住宿費用。
(本館責任)第13條
  • 本館對住宿的責任,始於客人辦理登記入住,結束於退房手續期限。
  • 若本館在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協議過程中,或因不履行而對住宿客人造成損害,本館應承擔該損害的責任。 然而,若該損害是由住宿客人未遵守本館使用規則等非歸責於本館時,則不適用同樣的規定。
  • 本館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應對火災等突發情況。
(無法提供契約客房時的處理)第14條
  • 若酒店無法提供約定客房時,應於獲得住宿客人同意後,將盡可能安排相同標準的住宿。
  • 儘管有前款規定,若本館無法提供其他住宿時,應支付相當於房費的賠償金。然而,因不可歸咎於本館的原因下無法提供客房時,則本館無須向客人支付此賠償費。
(寄存物等的處理)第15條
  • 金錢及其他貴重物品需由住宿客人自行負責管理。對於遺失、損壞等損害,本館概不負責。
(行李及隨身物品的存放處置)第16條
  • 若住宿客人在退房後遺留行李或隨身物品,並且能確認其物品擁有者,本館將聯絡該物品擁有者並徵求其指示。若物品擁有者無指示或無法確認物品擁有者,則本館將保管該物品7天(包括發現日),之後將物品交給最近的警察局。
  • 在前述兩項情況下,本館對住宿客人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責任,依照前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辦理。
(停車責任)第17條
  • 住宿客人在使用停車場時,原則上應由住宿客人自行決定的附近停車場。本館會推薦附近的停車場,但不負責車輛的管理責任。
(住宿客人的責任)第18條
  • 若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館受到損害,該住宿客人需向本館賠償該損害。